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催字,113年度,60號
TNDV,113,司家催,60,2024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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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家催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許芳瑞律師即林綠桑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林綠桑(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112年1月8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鎮○街000巷0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被繼承人林綠桑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壹年貳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綠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綠桑於民國(下同)112年1月 8日死亡,聲請人經本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028號裁定,選 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無誤,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准對被繼 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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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