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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3年度,46617號
TNDV,113,司執,46617,2024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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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61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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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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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00號6樓 債 務 人 陳家豪 住○○市○○區○○○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所明定。又強制執行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 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 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故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 執行時,第三人之住所所在地,即為執行標的所在地。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相對人陳家豪於第三人合作金庫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鳳松分公司處所之存款債權,惟查第 三人址設高雄市鳳山區,此據聲請人聲請狀載明可稽,依前 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前開移轉管 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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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鳳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