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北簡字第2706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昶香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盧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原告甲○○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牽涉本訴訟事 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訴訟業已終結,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 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八五號案件卷宗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 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石幸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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