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海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4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1,13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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