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882號
TNDV,112,訴,882,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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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882號
原 告 陳麗君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被 告 董珈
訴訟代理人 蘇文斌 律師
許婉慧 律師
郭子誠 律師
方彥博 律師
劉宗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仍有訴訟費用尚未繳納,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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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