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142號
TNDV,112,訴,2142,202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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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信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文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所命:上訴人應將坐落臺南
市○○區○○段000地號(總面積:1499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
為新臺幣(下同)2279元/平方公尺)之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之
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上訴人。是本件上訴利益為170萬8111元(
計算式:1499平方公尺×2279元×1/2,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萬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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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