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交清菁英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鈺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
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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