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015號
TNDV,112,訴,2015,2024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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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文詩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毅軒丁芳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
01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為新臺幣6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16,35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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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