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561號
TNDV,112,訴,1561,202405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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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61號
上 訴 人 陳宜君即陳履安之繼承人


陳佳君陳履安之繼承人


陳敏慧
被上 訴 人 陳志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
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712,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742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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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