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4號
上 訴 人 羅永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樟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8,3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