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2年度,157號
TNDV,112,簡上,157,2024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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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57號
上 訴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上訴人 陳明鴻陳王花葉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被上訴人 陳見財陳王花葉之繼承人

陳劍文陳王花葉之繼承人


陳明玉兼陳王花葉之繼承人

淑珠陳王花葉之繼承人

陳家豪
陳家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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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