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34號
聲請人 鄭淑鈴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聲請人稱述「現在母親開設之 早餐店工作,每月領取現金2萬元」等語,應就此部分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書、收入切結書)。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