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吳淑芬
代 理 人 許哲嘉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 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保單及保單價值證明、名下有無其他財產(如現金、汽 機車、金銀飾品等),並提出財產清單、財產證明、照片、價 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如聲請人有其他從債務,亦應一併陳報債權,並說明是否為無 擔保無優先權債權。
⒊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安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現 行平均每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 證明、收入證明文件。
⒋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⒌是否受有成年子女之扶養?如有,其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 明。
⒍聲請人主張以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之1.2倍即15,965元 為生活必要支出金額,惟臺南市政府公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 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 應說明是否以17,076元為生活必要支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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