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88號原 告 張秀琴 訴訟代理人 蔡宗隆律師 林明葳律師被 告 李鴻龍 李敏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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