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63號
TNDV,112,勞訴,63,202405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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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63號
抗 告 人 周師傑


上列抗告人與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
,逾期不為補正,即以抗告不合程式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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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利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