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振融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鍾旺良律師
被 告 蔡麗璧
訴訟代理人 吳四山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被 告 王美玉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被 告 蔡建廷
蔡麗淑
蔡明憲
蔡坤峯
蔡坤倉
蔡禎儀
蔡文淇
蔡純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