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310號
TNDV,111,重訴,310,2024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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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

法定代理人 陳振融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鍾旺良律師
被 告 蔡麗璧
訴訟代理人 吳四山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被 告 王美玉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被 告 蔡建廷
蔡麗淑
蔡明憲
蔡坤峯
蔡坤倉
蔡禎儀
蔡文淇
蔡純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點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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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