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瑞林(即徐清和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張武雄、陳淑英、陳文雀間因111
年度重訴字第244號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徐瑞林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4,598
元(計算式:13,700×56.54=774,598),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
,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