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41號
原 告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臺南市第七十八期興港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法定代理人 林秋水
被 告 李桂華
方瑞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
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臺南市興港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臺南市第七十八期興港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