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清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侯勝耀
代 理 人 楊珮如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丙○○自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 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 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 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 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 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 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 並即時發生效力。前項裁定,不得抗告,復為同條例第16條 第1項前段、第8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無擔保無 優先債權債務共新臺幣(下同)1,528,664元,為清理債務 ,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案 列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72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 際商業銀行於調解時,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10,00 0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須扶養六名子女 ,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解 不成立。聲請人任職於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 37,000元,領有租金補助7,000元、低收入戶生活補助750元 ,為照顧五女,申請自111年12月13日至113年12月9日育嬰 留職停薪,每月領取停薪津貼32,586元,共領取6個月,現 已無領取。聲請人每月平均生活必要支出為17,076元,名 下財產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分行存款餘額20元、永康區 農會存款餘額374元、國泰人壽保單之剩餘保單價值準金19, 592元(已扣除保單借款),無其他財產,無債務人,除個 人生活必要支出外,尚需每月支付長子扶養費4,984元、長
女扶養費6,762元、次女扶養費6,762元、三女扶養費6,762 元、四女扶養費6,762元、五女扶養費6,762元,實無力清償 債務。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且未經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爰依消債條例提出本件清 算之聲請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聲請人主張其為一般消費者,5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 如附表所示債權人之無擔保無優先債務共1,528,664元等情 ,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等件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3-25、29-34頁;消債清字卷 第21-23、33-38、189-194頁)。就聲請人所欠債務金額乙 節,依如附表所示之債權人陳報狀,聲請人積欠之無擔保無 優先債權金額為2,322,279元。聲請人在本件清算聲請前,1 11年11月14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本院111年度南 司消債調字第672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時,提出180期、利率0%、每月還款10, 000元之清償方案,因聲請人資力不佳,且尚須扶養六名子 女,收入及財產與債務差距過大,無法負擔清償方案,故調 解不成立,本院於111年12月13日發給聲請人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9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755 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為證(消債清字卷第31頁),並經本院 調閱該調解事件卷宗核之相符。是聲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 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事實,亦可認定。是聲 請人提起本件清算前,已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之 事實,亦可認定。
(二)聲請人主張其任職於任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 37,000元,領有租金補助7,000元、低收入戶生活補助750元 ,為照顧五女,申請自111年12月13日至113年12月9日育嬰 留職停薪,每月領取停薪津貼32,586元,共領取6個月,現 已無領取等情,業據其提出109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永康區農 會存摺、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證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1年1 2月22日保普核字第111078074886號函、臺南市永康區低收 入戶證明書為證(南司消債調字卷第35-36、39-40頁;消債 清字卷第39-40、43-44、181-186、195-197、201頁),另 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市政府社會 局113年1月15日南市社助字第1121747358號函可資左參(消 債更字卷第285-286頁),堪信聲請人上開任職及育嬰留職
停薪主張為真實。聲請人主張其名下財產僅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永康分行存款餘額20元、永康區農會存款餘額374元、國 泰人壽保單之剩餘保單價值準金19,592元(已扣除保單借款 ),無其他財產,亦無債務人,有聲請人提出之債務人清冊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康 分行存摺、永康區農會存摺、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 、保單借款餘額證明書在卷可憑(南司消債調字卷第27、37 頁;消債清字卷第25、41、175-188頁),亦與卷附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 可以相符。又依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1日( 112)健傷字第058號函、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 月12日兆產個保字第1120002519號函、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112年12月18日南壽保單字第1120018356號函、三商 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1日(112)三法字第02 847號函、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1日(112) 華產健字第042號函,可知聲請人尚有南山人壽保險之保單 價值準備金26,264元、三商美邦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8,2 47元。基此,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應以其南山人壽保險之保 單價值準備金26,264元、三商美邦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8 ,247元及每月薪資37,000元,領有租金補助7,000元、低收 入戶生活補助750元為據,惟現已因育嬰留職而停薪。(三)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 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消債條 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 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 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亦為消債條例施行細則 第21之1條第3項所明定。參酌聲請人居住地即臺南市政府公 告113年度臺南市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為14,230 元,該生活費標準係按照政府最近1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 包括食品費、衣著鞋襪費、房租水電費、家居管理費、醫療 保健費、交通通訊費、娛樂教育費及雜項支出)百分之60訂 定,故消債條例之債務人每月生活費標準自堪以上開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17,076元計之(計算式:14,230元 ×1 .2=17,0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請人陳報其個人每月 生活必要費用約17,076元,未逾前開標準,尚屬合理。(四)按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 ,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之長子00年00月00日出生 ,18歲餘,每月領有低收入戶高中職以上就學生活補助6,35
8元;長女00年0月00日出生,15歲餘,每月領有低收入戶兒 童生活補助2,802元;次女000年0月00日出生,13歲餘,每 月領有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2,802元;三女000年0月0日出 生,6歲餘,每月領有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2,802元;四女 000年0月00日出生,4歲餘,每月領有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 助2,802元;五女000年00月00日出生,1歲餘,每月領有低 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2,802元,有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永 康區農會存摺、臺南市永康區低收入戶證明書可稽(消債清 字卷第29-30、181-186、199-201頁),亦有臺南市政府社 會局113年1月15日南市社助字第1121747358號函在卷可稽( 消債更字卷第285-286頁)。依此,聲請人之六名子女有受 聲請人及配偶共同扶養之必要,且其生活費標準,依前開規 定,應以17,076元為限,並依法由聲請人負擔2分之1。依此 ,聲請人每月扶養長子之扶養費用應以5,359元【計算式:( 17,076元-6,358)×1/2=5,359元】為上限;扶養長女至五女 之扶養費用應以7,137元【計算式:(17,076元-2,802元)× 1/2=7,137元】為上限。是聲請人主張每月支付長子扶養費4 ,984元、長女扶養費6,762元、次女扶養費6,762元、三女扶 養費6,762元、四女扶養費6,762元、五女扶養費6,762元, 未逾上開計算之金額,核屬適當。
(五)綜上各情,聲請人名下有南山人壽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26 ,264元、三商美邦人壽之保單價值準備金18,247元及育嬰留 職停薪前之每月薪資37,000元,領有租金補助7,000元、低 收入戶生活補助750元,該收入於扣除聲請人自己必要生活 費用17,076元、長子扶養費4,984元、長女扶養費6,762元 、次女扶養費6,762元、三女扶養費6,762元、四女扶養費6, 762元、五女扶養費6,762元後,已無餘額,又審酌聲請人之 債務金額達2,322,279元,且聲請人現在因育嬰而留職停薪 ,收入銳減,故財產狀況及收入情形不佳,顯然無法繼續清 償債務。
四、綜上,依債務人之收入財產及必要生活支出之情形,已達不 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債務人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 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或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 可憑(消債清字卷第45頁),復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 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 人聲請清算,於法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 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債條例第16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既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爰併依前開規 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債權人清冊(幣別均為新臺幣,年份均為民國)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 備註 1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1月1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18,116元 消債清字卷第161-169頁 2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1月1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426,633元 消債清字卷第231-238頁 3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1月1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58,198元 消債清字卷第213-220頁 4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56,784元 ①消債清字卷第21、221-225頁 ②受讓甲○(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 ③債權人未陳報,暫以債權人清冊所列金額列之 5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1月1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12,167元 消債清字卷第249-251頁 6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1月1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97,544元 消債清字卷第203-211頁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1月14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44,750元 消債清字卷第227頁 8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1月1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49,395元 消債清字卷第151-159頁 9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1月9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314,540元 消債清字卷第271-277頁 10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1月10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224,483元 消債清字卷第137-149頁 1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112年11月16日止,無擔保無優先債權總金額為119,669元 消債清字卷第239-247頁 合計 無擔保無優先債權 2,322,27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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