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1年度,383號
TNDV,111,消債更,383,2024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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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施懷傑
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本院依 消債條例第8條、第43條、第44條之規定,於民國113年4月1 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1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3年 4月24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足稽,聲請人迄今仍 未補正。聲請人於聲請狀主張積欠無擔保無優先權債務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3,774,898元,其任職於緯穎科技服務股 份有限公司,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39,282元,名下財產尚有 91年出廠之汽車一輛、105年出廠之機車一輛、國泰人壽保 險單一份(保單帳戶價值5,028元)、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永 福分行存款餘額0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西臺南分行存款餘 額761元、臺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存款餘額24,500元(薪資 帳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7,000元、每月給付母親扶養 費3,335元等情,並檢附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本院111年10月 12日111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30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109 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緯穎科技薪 資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口名簿等證明文 件;聲請人前於110年10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11 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經審理後,尚難認定聲請人有不 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而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提起抗 告,本院合議庭以111年度消債抗字第5號裁定抗告駁回。是 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35號、111年度消 債抗字第5號卷宗,經核對聲請人於本件及前次提出之證據 資料,聲請人僅就其薪資收入提出新證據資料,再由聲請人 108年度至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觀之(110 南司消債調字439卷第41-43頁;111南司消債調字530卷第51



-53頁),聲請人108年度所得232,473元、109年度所得500, 808元、110年度所得519,492元,本院復查詢聲請人於111年 度之所得為540,118元(本院卷第61頁),足認聲請人之薪 資收入係逐年增加,其清償能力是否達於不能清償債務或不 能清償之虞,尚有疑義,尚須了解聲請人之財產是否減少、 必要支出是否增加,惟聲請人未遵期補正如附件所示之資料 供本院參酌。綜上,聲請人所提證據資料,尚乏完整且較新 之證明文件,致本院依現有資料尚無從審酌其是否確已不能 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而需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其債務 ,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未備程式及其他要件,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依消債條例第8條前段之規定,駁回本件更生 之聲請。  
三、至消債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 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其立法理 由為:「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 法院於裁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 述意見之機會,爰設本條。」所謂「聽審請求權」,乃法院 就聲請人於充分提出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經審核後,就 該聲請人是否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 事,或有無除外事項等實體事由有所不足,而認應予駁回時 ,始應依法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同條例第8條、第43 條、第44條自明。聲請人所應補正事項尚有缺漏,經本院定 期命補正,且經過相當時日仍未補正資料,致使本院依其狀 載內容無從認定符合更生之法定程式與要件,尚無通知聲請 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特予敘明。
四、依消債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件:(幣別為新臺幣,年份為民國)
⒈聲請人應提出臺新國際商業銀行永福分行、中國信託銀行西臺 南分行、臺北富邦銀行臺南分行之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 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應說明是否仍任職於緯穎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現行平均每 月收入金額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



入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
⒊聲請人之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勞工保險被 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聲請人主張其母親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772元、勞保遺族年金3, 300元,惟依其母親之臺南友愛街郵局存摺(110年度消債更字 335卷第109-111頁)觀之,僅有每月領有國民年金3,772元之 紀錄,無領有勞保遺族年金3,300元之紀錄,應提出其母親每 月領有勞保遺族年金3,300元之證明。
⒌聲請人主張有執行事件,應陳報執行事件之案號,並提出相關 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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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穎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