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71號
TNDV,110,建,71,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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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神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祥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神斧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神斧土木工程有限公
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榮宗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0年度建字第71號判決提起上訴,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113年4月2日送達上訴人公司 所在地即屏東縣○○市○○路000號1樓,上訴期間於113年4月29 日屆滿(上訴不變期間20日+在途期間6日,期間末日113年4 月28日週日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另於113年4月8 日寄存送達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住所即新北市○○區○○路○○○○ ○0號4樓,上訴期間於113年5月13日屆滿(上訴不變期間20日 +在途期間4日+寄存送達生效期間10日,期間末日113年5月1 2日週日為假日,延至假日之翌日屆滿),上訴人遲於113年5 月29日始提起上訴等情,有送達證書及上訴狀收文戳章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文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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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斧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