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80號
原 告 穎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錦泰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複代理人 許婉慧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法定代理人 謝明昌
訴訟代理人 黃紹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應增列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6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於事實 及理由欄已敘明原告其餘之訴應駁回之意旨,惟於主文欄漏 未記載,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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