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76號
TNDV,108,重訴,276,202405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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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上 訴 人 柯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漢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
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91,2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
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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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