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50號
TNDV,108,訴,2050,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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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0號
原 告 林利吉
林榮欽


林謙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榮茂
原 告 林韡臻
訴訟代理人 林榮宗
原 告 林福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複代理人 侯碧龍
被 告 林村福
訴訟代理人 林燕聰
被 告 林財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品瑜律師
被 告 徐光隆
徐國鈞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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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