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50號
原 告 林利吉
林榮欽
林謙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榮茂
原 告 林韡臻
訴訟代理人 林榮宗
原 告 林福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建榮律師
複代理人 侯碧龍
被 告 林村福
訴訟代理人 林燕聰
被 告 林財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品瑜律師
被 告 徐光隆
徐國鈞
訴訟代理人 劉鍾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