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58號
TNDV,108,建,58,20240529,3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武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侯紹元間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108年度建字第58號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270,4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1/1頁


參考資料
元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