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85號
原 告 葉芊彣
被 告 網路上單名(源)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葉芊彣之主張與聲明,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
二、被告網路上單名(源)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 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 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64號判 決先例參照)。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 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二、查原告迄今未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對被告提出告訴,從而 該署檢察官亦無從就被告向本院提起公訴;另原告亦未對被 告提起自訴,是本件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有本院刑事 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之際,就其所指被告之犯罪事實部分,並未有刑事訴 訟繫屬於本院,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刑事訴訟繫屬之前,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而併予駁回。又嗣後如前揭刑事案件 確有繫屬於法院後,原告仍可依法向繫屬之法院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茆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薛雯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