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16號
TNDM,113,附民,716,2024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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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16號
原 告 洪茗謚(原名洪宗輝



被 告 郭政廷


選任辯護人 蔡佳燁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228號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引用本案起訴書所載之事實及理由,聲明: ㈠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百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請准原告供 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 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 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培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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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