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688號
TNDM,113,附民,688,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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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88號
附民原告 劉慧姬(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沈清河(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揭規定,爰將本案移送本 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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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