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40號
附民原告 柏忠誠
附民被告 楊金惠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46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張瑞德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