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645號
TNDM,113,金訴,645,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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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0
73號、112年度偵字第37158號、113年度營偵字第401號),嗣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扣案黑色IPhone手機壹支、印章壹顆、證件套壹個、文具袋(內含文具)壹個、文件夾壹個、口袋證券行現儲憑證收據壹張、現金新臺幣共計壹萬零肆佰零玖元,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除證據部分補充「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另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 刪除「戊○○於民國112年9月7日前加入具持續性、牟利性、 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因被告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 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年3月4日以112年度金 訴字第3033號判決,此業經蒞庭檢察官於113年5月16日本院 準備程序表示刪除所犯法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 段)、並更正為「獲得面交得手贓款1%之報酬」、「戊○○旋 即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飛機暱稱『走路』之指示,在甲○○住處 附近公園將新臺幣(下同)130萬元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之 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 且從中獲取收取款項1%報酬1萬3,000元」。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二之㈠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 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其就附件犯罪事 實二之㈡、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 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 罪。   
㈡被告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3人以上,共同向告訴人詐騙,意欲 詐得告訴人之財產,各係在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 之犯罪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認係一個犯罪行為。是其 於附件犯罪事實二之㈠㈡㈢,均係以一行為同時犯上開數罪, 乃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規 定,就附件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未遂罪,就附件犯罪事實二之㈡㈢部分均從一重論以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飛機暱稱「走路」、「愛護地球」 、「哈瑪斯」;通訊軟體LINE暱稱「小雨」、「盧燕俐」、 「助理陳思穎」、「簡美芳」等人,就上開犯行間,均有犯 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又詐欺取財罪,係為保護個人財產法益而設,行為人罪數之 計算,應依受騙之被害人人數計算。是本案共3名被害人, 應認被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共3罪)。 ㈤本件被告於附件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已 著手詐騙,然因員警埋伏當場查獲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 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固於民國112年6月14日 修正公布施行,同年月00日生效。修正前該條項原規定「犯 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 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 減輕其刑。」,涉及科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適用 之必要。然因被告於偵查中均曾為洗錢部分認罪之表示,於 本院審理時亦自白洗錢之犯行,無論依修正前、後之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均應予減輕其刑,對被告尚無有利或 不利之情形,自應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被告上開犯行雖 已從一重之刑法加重詐欺取財罪處斷,然被告於偵查及審判 中已自白洗錢罪之犯行,本院於後述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 此部分合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事由之情形。   ㈦爰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 任俗稱「車手」之角色,並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增加檢警機關追查犯罪所得流向之困難,不僅造成告訴人受 有財產上之損害,且助長詐騙犯行肆虐,影響社會治安甚鉅 ,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非居於詐欺集團核心地位,僅 係聽從指令參與犯罪之輔助角色;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附件犯罪事實二之㈠部分尚 未得手即遭逮捕;兼衡被告前科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所生危害,暨其自陳教育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又按關於 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 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 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 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 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 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被 告於本案所犯3次加重詐欺取財罪,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 ,惟被告另犯加重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3 年3月4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033號判決,此有該刑事判決 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是被告上開案件所犯之罪與被 告本案所犯數罪,日後有合併定執行刑之情形,依照前開說 明,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 爰不予定應執行刑,附此陳明。
 ㈧被告供稱其獲得面交得手贓款1%之報酬,共計2萬3000元等語 (本院卷第87、88頁),其犯罪所得為2萬3000元;而本案 扣得現金1萬409元,被告表示就扣案現金均予沒收無意見( 本院卷第88頁),故本院認定扣案現金1萬409元為犯罪所得 ,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其餘犯罪所得1萬259 1元(2萬3000-1萬409=1萬2591),未據扣案,亦未返還與 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㈨扣案黑色IPhone手機1支、印章1顆、證件套1個、文具袋(內 含文具)1個、文件夾1個、口袋證券行現儲憑證收據1張, 被告供稱係其所有供犯罪所用(本院卷第87頁),均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至其餘扣案物,檢察官未聲請沒收 ,亦未敘明與本案相關,故均不予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昆璋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附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0073號
112年度偵字第37158號
113年度營偵字第401號
  被   告 戊○○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0 號 (臺南○○○○○○○○)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現另案在押於法務部○○○○○○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鄭鴻威律師(已解任
吳采軒律師(已解任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戊○○為謀求不法利益,於民國112年9月7日前某日,加入某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飛機)暱稱「 走路」、「愛護地球」、「哈瑪斯」;通訊軟體LINE暱稱「



小雨」、「盧燕俐」、「助理陳思穎」、「簡美芳」等3人 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 組織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尚無證據認有未滿18 歲之人參與),擔任面交車手,可獲得面交得手贓款1-2%之 高額報酬。
二、戊○○與本案詐欺集團之其他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詐欺犯罪所 得本質及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㈠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112年3、4月間某日,以通訊軟 體LINE暱稱「小雨」向乙○○謊稱:加入口袋證券客服並下載 APP投資,但要先繳獲利金額25%佣金等語,致乙○○陷於錯誤 ,陸續面交款項3次及匯款2次,合計遭詐欺新臺幣(下同) 611萬1,000元(另請警方追查中,戊○○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本案詐欺集團食髓知味,再對乙○○謊稱:要繳稅400多 萬元的一半211萬元等語,致乙○○陷於錯誤遂前往銀行提款 ,幸經銀行人員提醒乙○○察覺遭詐騙,遂配合警員與本案詐 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2年9月22日9許,在臺南市○○區○○路000 號「西門國小」內涼亭面交211萬元。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指示戊○○,前往該涼亭向乙○○佯稱其為口袋證券外派人員「 王政源」,表明要收取款項來意後,即為埋伏之警員當場逮 捕,戊○○因此未能向本案詐欺集團上層回報並上繳贓款而未 遂,並當場扣得與本案詐欺集團聯絡用之黑色IPhone手機1 支、「王政源」印章1顆、證件套1個、文具袋(內含文具) 1個、文件夾1個、口袋證券行現儲憑證收據1張及現金1萬40 9元等物。
㈡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盧燕俐」 、「助理陳思穎」將丁○○加入「匯豐APP」,並向丁○○佯稱 :投資股票等語,致丁○○陷於錯誤,陸續遭本案詐欺集團詐 欺1,003萬元(另請警方追查中)。本案詐欺集團食髓知味 ,再對丁○○謊稱:可以加入外資獲利等語,致丁○○陷於錯誤 ,於112年10月20日17時23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住處,交 付100萬元與假冒「匯豐證券投資管理公司外務經理王士賢 」之戊○○。戊○○旋即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飛機暱稱「走路」 之指示,在丁○○住處附近巷子將100萬元轉交給「走路」, 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且從中獲取 收取款項1%報酬1萬元。
㈢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通訊軟體 LINE暱稱「簡美芳」,要求甲○○加入「虎躍APP」,並向甲○ ○佯稱:操作當沖,申購股票等語,致甲○○陷於錯誤,陸續 遭本案詐欺集團詐欺460萬元(另請警方追查中)。本案詐



欺集團食髓知味,再對甲○○謊稱:會請外派專員收取現金進 行融資等語,致甲○○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1日11時58分 許,在甲○○位於臺南市住處,交付130萬元與假冒「虎躍國 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務專員王辰恩」之戊○○。戊○○旋即依 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飛機暱稱「走路」之指示,在甲○○住處附 近公園將130萬元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此方 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且從中獲取收取款 項2%報酬2萬6,000元。
三、案經乙○○、丁○○及甲○○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第 六及新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 1.犯罪事實二㈠部分: ①坦承經由張智鈞(另案偵辦)介紹於112年9月22日10時29分,在西門國小旁的涼亭,準備要與告訴人乙○○收取211萬元,就是這次的領錢工作,可以獲得2%報酬。扣案的IIPHONE黑色沒有SIM卡的手機、王政源印章、證件套、文具袋、文件夾、口袋證券行現儲憑證收據是張智鈞在高雄汽車旅館給我的。 ②在本案詐欺集團擔任領錢,就是1號車手,請告訴人簽收據,領取現金,拿了就走,要跟告訴人確認投資金額。錢是交給一個叫「走路」的。我的代號是「王政源」。 ③112年9月22日現儲憑證收據,是我交給告訴人。報酬是收到錢的1%。 ④我都是用黑色IIPHONE手機跟本案詐欺集團聯繫等情。 2.犯罪事實二㈡部分 ①我是112年10月20日面交的車手,向告訴人丁○○當面收取100萬元。現儲憑證收據上「王士賢」是我簽名。是飛機暱稱「走路」叫我到上開地點取款,取款後並走到「走路」指定地點將錢交給「走路」,報酬是1萬元。 ②本件也是同一個詐騙集團,行為方式也一樣,這次是用「王士賢」作為外務的名稱,報酬是1萬元是從100萬內抽1萬給我。 ③我「飛機」群組名稱就是「王士賢」等情。 3.犯罪事實二㈢部分 ①我是112年11月11日11時58分去向告訴人甲○○收取130萬元,我是經由飛機暱稱「走路」只是我前往告訴人住處收款。 ②收款後「走路」指示我到告訴人家附近公園交給一名不認識的收水手。 ③收水手點完錢後直接拿現金2萬6,000元報酬給我。 ④我會報交通費、餐費到飛機工作群組「愛護地球」,之後飛機暱稱「哈瑪斯」拿到我家給我。 ⑤我使用名牌王辰恩」,資料是我去超商列印等情。 2 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本案詐欺集團再對告訴人乙○○謊稱:要繳稅400多萬元的一半211萬元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遂前往銀行提款,幸經銀行人員提醒告訴人察覺遭詐騙,遂配合警員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相約於112年9月22日9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西門國小」內涼亭面交211萬元。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被告,前往該涼亭向告訴人佯稱其為口袋證券外派人員「王政源」,表明要收取款項來意後,即為埋伏之警員當場逮捕,被告因此詐欺及洗錢未遂等事實。 3 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具結證述 證明本案詐欺集團對告訴人丁○○謊稱:可以加入外資獲利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20日17時23分許,在其位於臺南市住處,交付100萬元與假冒「匯豐證券投資管理公司外務經理王士賢」之被告。被告旋即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飛機暱稱「走路」之指示,在告訴人住處附近巷子將100萬元轉交給「走路」,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且從中獲取收取款項1%到籌1萬元事實。 4 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本案詐欺集團對告訴人甲○○謊稱:會請外派專員收取現金進行融資等語,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2年11月11日11時58分許,在告訴人位於臺南市住處,交付130萬元與假冒「虎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務專員王辰恩」之被告。被告旋即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飛機暱稱「走路」之指示,在告訴人住處附近公園將130萬元轉交給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且從中獲取收取款項2%報酬2萬6,000元等事實。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逮捕現場與扣押物品照片共4張、112年9月22日現儲憑證收據1張、告訴人乙○○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小雨」對話紀錄1份及扣案扣案黑色IPhone手機1支、「王政源」印章1顆、證件套1個、文具袋(內含文具)1個、文件夾1個、口袋證券行現儲憑證收據1張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二㈠加重詐欺、洗錢未遂等犯罪事實。 6 被告112年10月20日取款現場照片4張、112年10月20日現儲憑證收據1張、「匯豐證券投資管理公司外務經理王士賢」工作證1張及告訴人丁○○提供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陳思穎」對話紀錄1份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二㈡加重詐欺、洗錢等犯罪事實。 7 告訴人甲○○提供「虎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外務專員王辰恩」即被告112年11月11日取款、工作證照片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LINE暱稱「虎躍國際營業員」對話紀錄1份 佐證本案犯罪事實二㈢加重詐欺、洗錢等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二㈠所為,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 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 第1項之洗錢未遂等罪嫌;核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二㈡、㈢所為 ,均係犯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 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 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及本案詐欺集團成員 飛機暱稱「走路」、「愛護地球」、「哈瑪斯」;通訊軟體 LINE暱稱「小雨」、「盧燕俐」、「助理陳思穎」、「簡美 芳」等人,就本案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 犯。被告對同一詐欺告訴人乙○○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未遂罪及洗錢未遂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被告對同一詐欺告訴人丁○○、甲○○ 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為一行為同時觸犯 上開2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 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就其參與組 織,與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 刑法第55條規定,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對 不同詐欺告訴人乙○○、丁○○、甲○○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行 為,各次所犯,行為互殊,犯意有別,請分論併罰。至於扣 案黑色IPhone手機1支、「王政源」印章1顆、證件套1個、 文具袋(內含文具)1個、文件夾1個、口袋證券行現儲憑證 收據1張,為其所有供犯罪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 定予以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檢 察 官 林 昆 璋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 棨 麟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2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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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虎躍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