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4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又心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3142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0758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張又心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張又心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有可能遭他人利用 以遂行詐欺犯行,竟基於縱若有人以其金融帳戶遂行詐欺取 財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之 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4日8時許,在臺南市○○區○○ 路000號空軍一號仁德梅花站,將其所有彰化銀行帳號0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連線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連線帳戶)、臺灣銀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玉山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 0000000號帳戶(下稱凱基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提 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嗣詐騙集團成 員取得前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 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所示之人,施以如 附表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 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轉入如附表所示之帳戶。 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而悉上情。
二、案經呂婉婕、林聖元、徐紫珈、陳芷瑩、林琪、鄭妤、蘇怡 文、黃書桓、陳紘洋、林怡均、陳昱廷、余伊妮、李建儒、 樂嘉珍、余梓璇、林昀潔、張永明、李婉秀、石韵慈、廖美 慧、林羽姍、劉湘芸、施睿慈、林靜屏、湯孟嫺、董俐伶、 許麗雅、陳俞霏、陳碧津、陳姍姍告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佳里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 辦。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張又心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檢 察官、被告於準備程序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於言詞辯論 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作成之情況, 核無違法取得或其他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 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有證 據能力;本判決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 資料,均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二、被告固坦承有申辦前開彰銀等6帳戶,並寄交提款卡及密碼 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上揭犯行 ,辯稱:伊係要找工作才寄出上揭6家銀行提款卡及密碼云 云。經查:
(一)被告所申辦之前揭彰銀等6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出後由詐 欺集團持用,告訴人呂婉婕等30人、被害人蔡名誠等2人即 於附表所示時間,遭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各如附表所示方法 詐騙,致其等陷於錯誤,將各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至被告前 揭彰化銀行等6帳戶,所匯入之款項旋遭人提領等事實,有 證人即告訴人呂婉婕、林聖元、徐紫珈、陳芷瑩、林琪、鄭 妤、蘇怡文、黃書桓、陳紘洋、林怡均、陳昱廷、余伊妮、 李建儒、樂嘉珍、余梓璇、林昀潔、張永明、李婉秀、石韵 慈、廖美慧、林羽珊、劉湘芸、施睿慈、林靜屏、湯孟嫺、 董俐伶、許麗雅、陳俞霏、陳碧津、陳珊珊、證人即被害人 蔡名誠、李亞振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卷一第65-67頁、第9 1-94頁、第111-113頁、第135-136頁、第167-169頁、第197 -199頁、第229-230頁、第247-249頁、第269-272頁、第299 -303頁、警卷二第335-337頁、第355-358頁、第383-387頁 、第413-414頁、、第423-425頁、第441-444頁、第463-467 頁、第483-485頁、第505-509頁、第541-543頁、第577-578 頁、第600-607頁、第600-607頁、第639-641頁、第651-653 頁、第675-679頁、併偵卷第33-36頁、第53-59頁、第105-1 07頁、第125-126頁、第151-158頁;警卷一第317-318頁、 警卷二第527-529頁)及彰銀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 、郵局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連線帳戶申設資料及 歷史交易明細、臺銀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玉山帳 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凱基帳戶申設資料及歷史交易 明細各1份、告訴人呂婉婕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 、告訴人呂婉婕與暱稱「幣鈔勝券」、「Alan」之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擷圖6張、告訴人林聖元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林聖元與暱稱「邱沁 宜」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4張、告訴人徐紫珈之網
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告訴人徐紫珈與暱稱「XTB客 服中心」、「鼎鑫財富」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3張 、告訴人陳芷瑩與暱稱「理財金字塔」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擷圖39張、告訴人林琪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4 張、告訴人林琪與暱稱「尤」、「ALCOA客服中心」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20張、告訴人鄭妤之網路銀行轉帳交 易明細擷圖3張、告訴人鄭妤與暱稱「政昇-線上接單經理」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20張、台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 記證、投資軟體、配息合約書、SAC出款授權書影本各1紙、 告訴人蘇怡文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告訴人蘇 怡文與暱稱「Lazy Wallet」、「劉嘉慧」、「營業員-麗蘭 」、「搏股攬金」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29張、告訴 人黃書桓與暱稱「GEMINI」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8 張、告訴人黃書桓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泰達 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紙、告訴人陳紘洋與暱稱「Ainoxe」 、「幸運星」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5張、泰達幣買 賣貼文擷圖1張、投資協議書影本1紙、投資軟體擷圖2張、 告訴人林怡均與暱稱「政昇-SAC線上接單經理」之LINE通訊 軟體對話紀錄擷圖3張、告訴人林怡均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擷圖2張、告訴人陳昱廷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 歷史交易明細1份、告訴人陳昱廷之匯款交易明細3張、投資 軟體擷圖2張、陳昱廷與暱稱「王昊」、「Xenolp線上客服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6張、告訴人余伊妮之網路 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2張、告訴人余伊妮與暱稱「李佳晴 」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72張、告訴人李建儒之合作 金庫銀行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影本1份、告訴 人李建儒之國內(跨行)匯款交易明細擷圖1張、告訴人李 建儒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張、告訴人余梓璇與暱 稱「聚富規劃Wealth Planning」、「智能客服」之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6張、告訴人余梓璇之網路銀行轉帳交 易明細擷圖2張、告訴人林昀潔與暱稱「掌握薪未來」之LIN 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1張、告訴人林昀潔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告訴人張永明之渣打銀行存摺內頁歷 史交易明細影本2紙、告訴人李婉秀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 細擷圖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4張、告訴人李婉秀之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5張、告訴人石韵慈之LINE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及匯款交易明細擷圖45張、告訴人廖美慧之手機門號 0000000000號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1份、投資軟體擷圖7張 、告訴人廖美慧與暱稱「如億投資」、「邱沁宜」、「莊詩 雲」、「股舞飛揚」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34張、告
訴人廖美慧之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匯款紀錄擷圖1紙、告訴人 林羽姍與暱稱「星巴克」、「宥廷」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 圖26張、告訴人林羽姍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1張、 告訴人劉湘芸與暱稱「立學客服」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11張、告訴人施睿慈之郵局、 合作金庫銀行、元大銀行提款卡翻拍照片3張、告訴人林靜 屏與暱稱「陳威鎧」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7張、告 訴人林靜屏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2張、告訴人林靜 屏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影本1份、告 訴人湯孟嫺與暱稱「Alcoa Service」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 紀錄、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擷圖44張、告訴人董俐伶之中 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帳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 擷圖2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 單各1份、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和心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 1份、告訴人許麗雅與暱稱「麗蘭」、「接待員-安娜」、「 柴鼠兄弟」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54張、告訴人許麗 雅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3張、告訴人許麗雅之存摺 內頁歷史交易明細影本3張、告訴人陳俞霏之網路銀行轉帳 交易明細擷圖1張、告訴人陳俞霏與暱稱「威鎧」、「Ting 」、「Alcoa Service」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42張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清水分局沙鹿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 、告訴人陳碧津與暱稱「飆股先鋒」、「恩恩小課堂」之LI 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50張、告訴人陳碧津之網路銀行轉 帳交易明細、郵局存摺封面及帳戶歷史交易紀錄3張、內政 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 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暱稱 「鬼手易生」、「陳恩媛Daisy」、「股舞飛陽」、「澤晟 資產官方客服」、「CoCo」之LINE通訊軟體個人頁面擷圖5 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青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 證明單、陳報單各1份、被害人蔡名誠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 明細擷圖1張、被害人蔡名誠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3 張、被告張又心與暱稱「曾雅涵」之Messenger通訊軟體對
話紀錄擷圖、「佳蓉」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9張( 見警卷一第35-63頁、第75-81頁、第99-105頁、第125-128 頁、第141-160頁、第179--190頁、第205-207頁、第211-22 1頁、第237-242頁、第255-257頁、第281-289頁、第307-31 0頁、第323-329頁、警卷二第338頁、第341-349頁、第364 頁、第369-376頁、第395-397頁、第401-404頁、第433-434 頁、第451-454頁、第458頁、第475頁、第477頁、第490-49 1頁、第495-497頁、第515-520頁、第551頁、第556-569頁 、第581-594頁、第619-624頁、第649頁、第663-669頁、第 685-690頁、偵卷第25-33頁、併偵卷第37-38頁、第41-47頁 、第61-80頁、第85頁、第91-103頁、第109-124頁、第127- 150頁、第159-160頁、第163-169頁)在卷可憑。是被告所 申辦之上開彰銀等6帳戶提款卡、密碼於本件案發時間確為 某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並以該帳戶做為詐騙告訴人呂婉 婕等30人、被害人蔡名誠等2人之匯款帳戶乙情,堪以認定 。
(二)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 ,帳戶資料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用,縱偶有 特殊情況需交予或供他人使用,亦必係自己所熟知或至少確 知對方真實身分之人,雙方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並深入瞭 解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實無任意交付予不明人士使用 之理。況近來各類形式利用電話或電腦網路途徑進行詐騙, 以取得人頭帳戶供被害人匯入詐騙款項之用,並藉此規避檢 警查緝,同時掩飾、確保獲取犯罪所得財物之事例層出不窮 ,更已廣為大眾傳播媒體報導,政府多年來無不透過各式報 章雜誌、文宣、廣告、新聞媒體、網路平台等管道廣泛宣導 ,提醒民眾提高警覺慎加防範,強化個人之防詐意識,降低 個資洩露及財產損失風險,遏止詐欺集團之犯行,此可謂已 形成大眾共所周知之生活經驗。而行為人可能因各種理由, 例如輕信他人商借、租用帳戶之藉口,或落入詐欺集團抓準 急需用錢的心理設下的代辦貸款、美化帳戶金流、申請補助 、給予工作等話術而輕率地將帳號資料交給陌生人使用,在 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之時,倘行為人主觀已預見該帳戶可能成 為犯罪集團行騙工具,仍輕率地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於此 情形,行為人對於其帳戶落入不明人士手中後,即無法控管 該帳戶遭他人任意使用,而極易被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不法 目的使用,當有合理之預見,尚難因犯罪集團所使用之藉口 或話術即阻卻行為人交付帳戶當時主觀上之不確定故意。(三)被告將前揭彰銀等6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予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人時,已係37歲之成年人,具有高職肄業之學
歷,18歲開始工作迄今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在 卷(見本院卷第303頁),足見被告心智成熟,具相當之智識 程度與社會歷練,識別能力亦屬正常,要非初入社會懵懂無 知,或與社會長期隔絕之人,故其對於隨意提供金融帳戶有 遭他人利用作為詐欺犯罪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工具之可能,詐 欺集團成員於提領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訴追、處罰 效果等上述現今社會之情況,應當知悉。參以被告寄交上揭 彰銀等6帳戶提款卡、密碼前與暱稱「佳蓉」LINE時,亦質 問對方「是詐騙的嗎?」,有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1 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27頁),另於本院審理中供稱:「( 妳的意思是交提款卡就是妳本身工作?)是。不用做其他事 情。」、「(妳當業務員時,一個月月薪大約多少錢?)32 000元。這是以前的工資,現在才28000元左右。」、「(妳 以前要工作8至12小時,才2萬多元工資,現在只交提款卡, 一個禮拜就可以有薪水25000元至3萬元,妳不覺得很奇怪嗎 ?)有奇怪。」等語(見本院卷第302頁),顯見被告亦知 交付上揭6張提款卡,無庸付出任何其他勞力,即可獲取高 額報酬,悖於常情而心生疑問,仍基於姑且一試之僥倖心態 予以提供,進而容任素未謀面亦毫無信任基礎之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其提款卡、密碼進行收受、提領前揭告訴人、被害人 遭詐騙後所匯入之犯罪所得,並遮斷金流致使檢警難以查緝 ,被告主觀上確有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 明。
(四)綜上,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其犯 行應可認定。
三、按刑法第30條之幫助犯,係以行為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客 觀上有幫助行為,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認識,而以幫助 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但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者而言 。幫助犯之故意,除需有認識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故意 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故意」外,尚需具備幫助他人實現該 特定不法構成要件之「幫助既遂故意」,惟行為人只要概略 認識該特定犯罪之不法內涵即可,無庸完全瞭解正犯行為之 細節或具體內容。此即學理上所謂幫助犯之「雙重故意」。 金融帳戶乃個人理財工具,依我國申設帳戶現實狀況,申設 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限制,且可於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 數帳戶使用,是依一般人之社會通念,若見他人不以自己名 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 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金融帳戶提供者主觀上如認 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 後會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則應論以 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 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幫 助洗錢罪。又被告交付上揭帳戶資料致告訴人呂婉婕等30人 、被害人蔡名誠等2人將受騙款項匯至上揭帳戶,觸犯32個 幫助詐欺取財罪,同時亦均幫助詐騙集團藉由指派車手等提 領前述帳戶內之款項而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係以1個行為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被 告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 為一般洗錢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 犯之刑度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任意將銀行6張提款卡及密 碼交予他人使用,不顧可能遭他人用以作為犯罪工具,逃避 犯罪之查緝,嚴重破壞社會治安,助長犯罪歪風,並增加追 緝犯罪及告訴人呂婉婕等30人、被害人蔡名誠等2人尋求救 濟之困難,兼衡其素行、犯後態度、所生損害、尚未與告訴 人呂婉婕等30人、被害人蔡名誠等2人達成民事和解賠償損 害,惟其中告訴人林靜屏等7人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述 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罰金如易服勞役諭知折算標準。又被告僅構成幫助洗 錢罪,未實際參與移轉、變更、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 財物之正犯行為,亦不曾收受、取得、持有、使用該等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自無由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諭知沒收;且因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為上開犯行已獲 有款項、報酬或其他利得,不能逕認被告有何犯罪所得,亦 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0758 號)之事實與上揭論罪科刑之事實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 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維仁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修言移送辦,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民國)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偵查案號 1 呂婉婕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5日20時19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42號 2 林聖元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3日11時58分 8萬3,338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徐紫珈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6日13時24分 3萬5,000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5日19時46分 2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4 陳芷瑩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5日16時02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5 林琪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6日16時19分 2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6 鄭妤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5日14時38分 5萬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5日14時38分 3萬元 7 蘇怡文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2日10時07分 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8 黃書桓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5日12時29分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5日14時42分 3萬元 9 陳紘洋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4日16時22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0 林怡均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儲值協助下單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4日13時11分 3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 蔡名誠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5日16時22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2 陳昱廷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5日15時22分 1萬5,000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 余伊妮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2日10時30分 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12日10時33分 5萬元 14 李建儒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1日10時55分 15萬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5 樂嘉珍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4日16時20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15日19時55分 1萬元 16 余梓璇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4日16時10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7 林昀潔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5日17時18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8 張永明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3日09時33分 10萬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9 李婉秀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4日13時44分 5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4日13時53分 2萬元 112年10月14日13時55分 2萬元 112年10月14日14時08分 3萬元 20 石韵慈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6日16時11分 4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17日19時37分 1萬元 112年10月25日11時37分 1萬元 21 李亞振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5日14時16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2 廖美慧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3日11時07分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3日11時07分 5萬元 23 林羽姍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6日17時02分 1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24 劉湘芸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1日11時12分 10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1日11時13分 10萬元 112年10月11日15時57分 17萬元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1日11時28分 10萬元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112年10月11日11時35分 5萬元 112年10月11日11時36分 5萬元 25 施睿慈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2日15時29分 3萬元 凱基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 26 林靜屏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協助支付費用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4日13時32分 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14日13時33分 5萬元 27 湯孟嫺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4日13時35分 5萬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4日13時36分 5萬元 28 董俐伶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5日 16時46分許 1萬元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758號(併辦部份) 29 許麗雅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3日 10時47分許 5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13日 10時49分許 5萬元 112年10月13日 10時58分許 5萬元 30 陳俞霏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4日 13時25分許 2萬元 彰化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31 陳碧津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1日 10時27分許 5萬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10月11日 10時37分許 5萬元 32 陳珊珊 (提告) 附表左列被害人遭假投資詐騙,並依指示匯款至附表右列之指定銀行帳戶。 112年10月12日 10時18分許 5萬元 連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卷宗目錄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簡稱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20674171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一 警卷一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20674171號刑案偵查卷宗卷二 警卷二 3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42號偵查卷宗 偵卷 4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758號偵查卷宗 併偵卷 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號刑事卷宗 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