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軍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佳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2年度軍偵字第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佳輝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按犯罪,非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所定之訴訟程序,不得追訴、
處罰;現役軍人之犯罪,除犯軍法應受軍事裁判者外,仍應
依本法追訴、處罰,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
文,是以軍事審判法乃刑事訴訟法之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之
。又軍事審判法第1條規定:「現役軍人戰時犯陸海空軍刑
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追訴、處罰。現役軍人非戰時犯
下列之罪者,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一、陸海空軍刑法
第44條至第46條及第76條第1項。二、前款以外陸海空軍刑
法或其特別法之罪。經查,被告蕭佳輝所為本案犯行,屬陸
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之罪,而被告行為時係現役軍人,
發覺犯罪時亦在服役中(志願役期間至民國114年3月3日止
),則依上開說明,即應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從而本
院對之即有審判權,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
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另被告於112年5月23日10時51分
許由妻子陪同自動返還萬金營區,有陸軍機械化步兵第三三
三旅112年6月1日陸八海忠字第1120068884號函所附查證報
告(見警卷第54頁)在卷可參,距其離去其職役之日即112
年5月21日19時許尚未逾6日,自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
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於案發時為現役軍人,
無故不就職役即未歸建原部隊,影響部隊士氣、紀律及軍方
對於人員安全控管,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
行,潛逃在外期間約2天、嗣後主動返回營區、脫免職役對
職務所生危害程度非鉅、兼衡其無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
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軍事審判法第1條第2項第2款,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陸海空軍刑法 第13條、第39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鍾邦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單純逃亡罪)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軍偵字第234號
被 告 蕭佳輝
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佳輝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起(志願役期間至114年3月3日 止),為臺南市「陸軍機械化步兵第333旅聯合兵種第3營機 械化步兵第1連」之上等兵迫擊砲兵,係現役軍人,其於112 年5月18日18時休假而離營,本應於同年月21日19時收假返 營,竟因勤務繁忙、與他人相處不洽,而意圖長期脫免職役 ,基於離去拒返部隊之犯意,未依規定於同年5月21日19時 許返回部隊,並在社群網站Instagram個人頁面上發布「通 緝犯的第一個小時」等文字,復於通訊軟體LINE之個人檔案 繕打「慢慢打我的賴19分鐘後這支手機已經在曾文溪了」等 文字,藉此長期脫免職務而離去其所屬部隊單位。嗣於112 年5月23日10時51分許,經家人勸說始自行返營。二、案經憲兵指揮部臺南憲兵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蕭佳輝經傳拘未到,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
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王冠傑、呂宗翰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 ,並有社群網站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擷取畫面、通訊 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取畫面、陸軍機械化步兵第333旅112年 6月1日陸八海忠字第1120068884號函暨查證報告、憲兵指揮 部臺南憲兵隊112年12月19日憲隊臺南字第1120106761號函 暨兵籍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東山分駐所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軍事機關處理官兵涉法案件與檢察機關聯繫 要點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罪嫌疑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長 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其於6日內自動歸隊,請依同 條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 慶 瑋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 芝 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