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3年度,98號
TNDM,113,聲保,98,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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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向建璜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向建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向建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向建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 、本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00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 後,經法務部於113年5月2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9690 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期滿日期為116年11月24日(期滿後 尚有易服勞役需執行)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業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茵如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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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