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921號
TNDM,113,聲,921,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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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鍾承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705號),聲
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鍾承已認罪悔 悟,並為照顧家庭,聲請具保定會到庭等語。
二、查被告鍾承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5號」之詐欺等案 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三、惟被告因另犯詐欺等罪案件,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199號判處「鍾承育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貳罪,均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56號駁回上訴確定,並自「113 年3月27日」起入法務部○○○○○○○○○○○執行,復經本院裁定撤 銷羈押,被告現非羈押中之人犯,自不再有具保停止羈押之 問題,故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筱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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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