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39號
原 告 鄭宇宏
被 告 姜青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8號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
㈠被告姜青中與呂松紋(呂松紋部分另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 理)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150,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前項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㈢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陳述:詳如附帶民事訴狀所載(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姜青中涉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113年度 訴字第158號),業經本院於113年5月24日判決諭知被告姜 青中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 執行之聲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