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附民字,113年度,36號
TNDM,113,簡上附民,36,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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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6號
附民原告 阮宥霓(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周起祥律師
郭俊銘律師
附民被告 陳鴻章(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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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