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人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656號
TNDM,113,簡,1656,2024051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6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郁榮





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82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郁榮犯藏匿人犯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郁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本 院審酌被告本件犯罪動機、手段、影響國家搜索權程度、犯 罪後坦承犯行態度,暨兼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第1項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276號




  被   告 陳郁榮 男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10 樓之2            居臺南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郁榮於民國113年2月28日22時許,承租入住位在臺南市○○ 區○○路0段0000號和楓水舍汽車旅館308號房,明知其女友楊 雯𤥩為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通緝之毒品通緝犯 ,竟基於藏匿犯人之犯意,於同日23時許,邀楊雯𤥩前來一 同入住而藏匿之。嗣於同年2月29日16時許,警方為找尋遭 通緝之楊雯𤥩,而至上開和楓水舍汽車旅館308號房實施盤 查,由陳郁榮出面在房門外接受警方之身分盤查,並經警方 告知正在尋找楊姓女通緝犯,詢問房內是否只有其1人,陳 郁榮為維護及掩飾楊雯𤥩,而向警方訛稱房內只有其1人, 藉以逃避警方之查緝,警方因無搜索票,即任由陳郁榮回房 而在外守候。嗣於同日20時10分許,在楊雯𤥩之母親到場勸 說下,楊雯𤥩自知難以脫逃,遂主動打開房門投案,為警當 場查獲逮捕。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郁榮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不諱, 並據證人楊雯𤥩於警詢時證述屬實,復有現場蒐證照片2張 、楊雯𤥩之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藏匿人犯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柯 博 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郭 莉 羚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