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泉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76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甲○○不思自制,僅為滿足一己之私慾,即於公共 場所任意為裸露性器官供人觀覽之猥褻行為,足見其目無法 紀,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破壞社會秩序及善良風俗, 亦造成目擊者心理上之不適,殊為不該,惟念被告無刑事前 案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不諱,兼衡其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 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見警卷第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 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冠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