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1142號
TNDM,113,簡,1142,2024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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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志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69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志明犯竊盜罪,共貳罪,分別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肆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楊志明恣意竊取他人所有財物,實有不該;復考 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且業與告訴 人、被害人均達成調解,有本院113年度南司刑簡移調字第1 15號調解筆錄為憑(見本院卷第67-68頁),並考量被告為 高職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3頁)等一 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應執行刑,併均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本案所竊之物,核屬其犯罪所得,惟被告業與告訴人 、被害人達成調解,業如上述,是被告若依調解內容履行賠 償義務,此舉已足以剝奪其犯罪所得,顯可達沒收制度之立 法目的,如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法不予宣告 沒收、追徵。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6951號
  被   告 楊志明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街             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以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志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2年9月6日上午8時 30分,至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劉佩凌所經營之統一超商 明珠門市,趁無人注意之際,竊取店內陳列販售之韓國Cham Foody起司球(桶)-原味1桶,價值新臺幣(以下同)249元。 得手後逃逸並食用完畢。復於同年9月9日上午6時28分,至 臺南市○○區○○路000號蘇冠中所經營之DISOCO8B大頭拍貼店 ,竊取樣品照5張,總價值1,500元,得手後逃逸。因樣品淋 到雨褪色後,隨意棄置在路邊之垃圾桶。經劉佩凌蘇冠中 發現店中商品失竊而報案,警方調取監視錄影而循線查獲楊 志明。
二、案經蘇冠中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楊志明之自白。
(二)被害人劉佩凌陳述。
(三)告訴人蘇冠中之陳述。
(四)監視錄影及擷取畫面。
在卷可資佐證。
  被告竊盜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所竊之起司



1桶、樣品照5張,為不法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及 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陳 鋕 銘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 佩 臻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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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