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13年度,12號
TNDM,113,智簡,12,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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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智簡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怡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3年度撤緩偵緝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壹、蘇怡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 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貳、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 壹仟柒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蘇怡君貪圖不法利益,擅自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 ,影響商標權人之商譽及市場利益,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 權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然迄今未與附件附表所載商標權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失, 暨被告為高中畢業、從事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 沒收。
 ㈡被告因本案違反商標法犯行獲利新臺幣1,739元,業據被告供 承在卷,核屬其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蔡旻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撤緩偵緝字第1號
  被   告 蘇怡君 女 3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怡君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及其商標圖樣字樣 ,係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 得商標使用權,登記使用於附表所示商品所屬商品類別,現 仍在商標權期間內,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不得在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 竟仍基於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之接續犯意,透過「蝦皮購 物網站」之不詳賣家購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於民國 110年年初起至110年8月11日止,在其臺南市○區○○路000巷0 0號住處,以手機連結上網際網路登入「蝦皮購物網站」, 以註冊名稱「pig070678」,刊登販賣印有如附表所示仿冒 商標商品之訊息及照片,使不特定人得以選購,以此方式侵 害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並因而獲利新臺幣(下同 )1,600元。嗣經員警執行網路巡邏發覺上情,出於追緝犯 罪之意,以佯裝買家方式以139元購買如附表編號4所示仿冒 「LV」商標之口罩商品10件,經警將上開商品送請鑑定確認 係仿冒商標商品無訛,復於110年8月11日,持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蘇怡 君住處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因而查悉上 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法商埃爾梅司國際、德商



阿迪達斯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怡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 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蝦皮購物網站網頁畫面截圖、 員警下標購物紀錄截圖、LV鑑定報告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 定報告書、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商標單 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 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 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侵害商標權商 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前 揭員警之蒐證行為欠缺購買真意,僅屬販賣未遂,惟商標法 對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並無設處罰之規定,而應僅 構成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罪,然此核屬單一 陳列行為之延續,亦應為前揭販賣行為所吸收。被告自110 年年初起至110年8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在「蝦皮購物網站 」持續陳列販賣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並販賣予不特定買 受人之行為,各係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密切接近之 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各係侵害同一商標權人之 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請依接續犯論以一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 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所示各商標 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之透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三、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 者,依其規定,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被告透過 網路販賣之仿冒商標商品,業經被告供述明確,請依前揭法 條宣告沒收;另被告於本署偵查中自承其因販賣仿冒商標商 品,賣得新臺幣1,739元,此即為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且 未據扣案,亦未發還予被害人或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 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蔡 旻 諺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邱 鵬 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 量(件)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公司 鑑定結果 告訴與否 1 ADIDAS口罩 280 00000000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2 HERMES口罩 150 00000000 法商埃爾梅司國際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3 DIOR口罩 74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未據告訴 4 DIOR紅包 30 5 LV口罩 35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LV鑑定報告書 提出告訴 6 LV紅包 184 7 GUCCI紅包 91 00000000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恆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未據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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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迪達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