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戚語霏
籍設高雄市○○區○○○路000號(高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6754
號、113年度偵字第3281、10370、11592號),被告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戚語霏犯攜帶兇器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附件附表一編號1至4所示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Nutella B-ready能多益可可棒」貳條及「豪華海鮮雙手捲」壹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所處拘役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第二行「 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之記載,應更正為「接續基於竊盜之 犯意」;證據則應補充:被告戚語霏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見本院卷第28至30、76至77、80頁)及附件犯罪事實欄一、( 一)所示犯行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2張(見本院卷第85頁)外 ,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 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如附件犯罪事實欄一、( 二)(三)(四)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上開4罪,時間、地點不同,被害人亦不同,自屬 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四肢健全具完全謀生能 力,不思正當努力工作營生,竟圖不勞而獲,隨意竊取他人 財物,以前揭手法行竊,除破壞他人對財產權之支配外,危 害社會治安,且前有數件竊盜前科,仍一再犯相同犯罪,不 宜輕縱,惟念被告於犯後能坦認犯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
之犯罪動機、目的、各次犯罪手段、各次所竊得之財物價值 、部分竊得財物已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所受害已有些許回復 、被告陳明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8 1頁)等一切情狀,暨相關量刑意見(見本院卷第53至54頁), 就其本案4件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復衡酌被告所犯上開4罪之罪質種類相同 、犯罪間隔不長、所造成之損害、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等項 予以綜合判斷,並考量上述科刑審酌情狀、被告執行刑之教 化效果、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 遞減及被告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就其所處有 期徒刑及拘役刑,分別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均諭知定 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犯行所竊得之如附件附表一編 號1至4所示財物,及其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犯行所竊得 之「Nutella B-ready能多益可可棒」2條、「豪華海鮮雙手 捲」1個,未據扣案,而尚未實際發還各被害人,應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所犯各該部分罪刑 項下一併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㈡至被告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竊得之如附件附表一編號5 至71所示財物,及其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三)(四)犯行所竊 得財物,於案發後業經警扣押而發還各被害人,有卷附贓物 認領保管單(第二分局警卷第79至87頁、歸仁分局警卷第21 頁)及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三)犯行之查獲員警113年3月22 日職務報告(第一分局警卷第45頁)可稽,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另未扣案之被告持以為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一)犯行之剪刀1 支,固係被告所有,此經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77頁), 惟未據扣案,且剪刀乃市售之物,價格亦非高昂,屬行為人 能夠輕易取得之物品,可合理推知沒收上述犯案工具幾乎沒 有預防再犯的效果,沒收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考量沒 收所生程序成本與沒收所收實質效益,為免執行之勞費,認 無沒收之必要,依刑法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本案經檢察官許華偉提起公訴,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犯前條第1項、第2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6754號
113年度偵字第3281號
113年度偵字第10370號
113年度偵字第11592號
被 告 戚語霏 女 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高 雄○○○○○○○○)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 (現於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戚語霏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在下列時 、地,以下列方式,竊取各該所有人或保管人之財物: (一)戚語霏於112年9月6日凌晨0時17分許,基於加重竊盜之 犯意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家樂福安平店」,持 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剪刀1把,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 而由李昱翰負責看管之商品,其具體品項如附表一所示 ,合計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286元。嗣因李昱翰發 覺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相關監視攝影畫面,始 悉上情。(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6754號) (二)戚語霏另於112年12月2日上午8時6分許及同日上午9時2 1分許,分別基於竊盜之犯意,在臺南市○區○○○路0段00 0號統一超商建華門市,先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而 由楊佳霖負責看管之「Nutella B-ready能多益可可棒 」2條(價額共40元),再徒手竊取「豪華海鮮雙手捲 」1個(價額59元),竊得商品均遭戚語霏食用完畢。 嗣因楊佳霖發覺財物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相關監視 攝影畫面,始悉上情。(本署113年度偵字第3281號) (三)戚語霏復於113年3月22日上午9時許,基於竊盜之犯意 ,在臺南市○區○○路00000號全聯福利中心臺南仁和店, 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而由黃雅慧負責看管之商品, 其具體品項如附表二所示,合計價額為841元。戚語霏 在店內竊取商品得手後步出商店之際,因觸動大門感應 器發出聲響,經黃雅慧追上查看後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並將戚語霏竊得商品全數收回。(本署113年度偵字 第10370號)
(四)戚語霏又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許,基於竊盜之 犯意,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新仁店」, 徒手竊取店內貨架上陳列而由林信呈負責看管之生帝王 蟹腳2盒、頂級龍蝦身3盒、驅塵氏清潔袋(中)2袋、 滾筒式衣物用黏把組1組、RQ POLO T恤2件、不鏽鋼Y型 刨刀1支,合計價額為7,523元。戚語霏在店內竊取商品 得手後未到櫃檯結帳欲離去之際,經林信呈發覺有異報 警處理,始悉上情,並將戚語霏竊得商品全數收回。( 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1592號)
二、案經李昱翰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楊佳 霖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全聯福利中心 臺南仁和店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台灣 家樂福股份有限公司新仁分公司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戚語霏於警詢及偵查中就上開時、地犯行皆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李昱翰、楊佳霖、黃雅慧、林信呈等人警詢中之指 述大致相符,並有監視攝影畫面翻拍照片、蒐證照片、搜索 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與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及同法第32 1條第1項第3款之加重竊盜罪嫌。被告所實施之1次加重竊盜 犯行及4次普通竊盜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 論併罰。另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竊取如附表一編 號1至4所載商品及上開犯罪事實欄「一、(二)」所載商品 雖未扣案,但因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仍請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本文宣告沒收,並於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檢 察 官 許 華 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 莉 媞
附表一:本署112年度偵字第36754號所載被告戚語霏竊得商品一覽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是否已歸還告訴人 附註 1 義美豆奶 2瓶 否 編號1至4商品價額合計983元 2 福樂優酪乳 1瓶 否 3 大成白色巨蛋 1盒 否 4 海倫檸檬草去屑洗髮乳 3瓶 否 5 黑松沙士600ml 3瓶 是 編號5至71商品價額合計35,303元 6 新世紀梨 1盒 是 7 我的健康食記夜食酵素30入 1盒 是 8 統一麥香奶茶375ml 1組 是 9 統一麥香紅茶375ml 5組 是 10 統一蜜豆奶(牛奶) 1組 是 11 統一蜜豆奶(雞蛋) 1組 是 12 光泉果汁牛奶 3組 是 13 光泉麥芽牛奶200 ml 3組 是 14 100紫色蔬果汁TP250ml 1組 是 15 波蜜一日蔬果100蔬果汁250ml 1組 是 16 胡同起司肉乾 2包 是 17 軒記台灣肉乾蒜味岩燒豬肉條 2包 是 18 東港魚季-蜜沙茶魚片 2包 是 19 新東陽厚切豬肉乾 1包 是 20 大田海洋-蜜沙茶魚片 1包 是 21 軒記泰式檸檬辣豬肉絲 1包 是 22 胡同元氣豬肉條 1包 是 23 泰國小老板超級大海苔-經典味 9包 是 24 義美牛奶小泡芙(三入) 1盒 是 25 AirCon空氣玉米脆餅玉米濃湯風味150g 1包 是 26 AirCon空氣玉米脆餅經典海鹽風味150g 1包 是 27 卡迪那95度C北海道風味薯條海苔口味 2包 是 28 雀巢美祿經典原味袋裝 2包 是 29 VITA HYDRO火烤100純椰子水1000ml 2罐 是 30 COCO XIM有機椰子水 16罐 是 31 鮮剖100椰子水1000ml 2罐 是 32 冰糖燕窩 25瓶 是 33 頂級官燕窩 5瓶 是 34 台唯佳龍眼蜂蜜1.2kg 3罐 是 35 依必朗抗菌潔膚濕紙巾-綠茶清新 3包 是 36 優生酒精濕巾10抽3入(厚) 2包 是 37 白鴿殺菌漂白素 1罐 是 38 威猛先生潔廁清香凍補充管 1盒 是 39 熊寶貝香氛室內擴香 1罐 是 40 熊寶貝香氛室內擴香-玫瑰茶韻 1罐 是 41 飛柔免沖洗瞬效柔順護髮精華 2罐 是 42 曼秀雷敦水潤肌超保濕水感防曬精華 2瓶 是 43 曼秀雷敦水潤肌超保濕極效水感防曬精華 2瓶 是 44 叮寧涼感小黑蚊防蚊液 1瓶 是 45 康萃美活蜂王乳+芝麻酵素錠 1瓶 是 46 善存綜合女性維他命 1瓶 是 47 挺立鈣強力錠60+28S 1瓶 是 48 信東薑黃多醣體長效雙層錠 2瓶 是 49 OLAY水潤保濕超值組 1組 是 50 McQueen純棉薄床包組 1組 是 51 黑色外套 1件 是 52 Hair Recipe綠茶柚子淨油保濕水感洗髮露 1瓶 是 53 Hair Recipe蜂蜜石榴水潤亮澤潤髮乳 1瓶 是 54 薰衣草香氛舒緩沐浴露 1瓶 是 55 艾惟諾燕麥活力果香沐浴露 1瓶 是 56 香蕉船淨護系列運動防曬噴霧 1瓶 是 57 桂冠沙拉 2條 是 58 專科極輕透保濕特潤面膜7片盒 2盒 是 59 Biore頂極深層卸棉 1盒 是 60 家樂福西北櫻桃 1盒 是 61 熊寶貝護衣芳香雪松橙花補充包300ml 2包 是 62 熊寶貝護衣芳香豆玫瑰茉莉補充包300ml 1包 是 63 博客Q肉丁德國香腸(香蒜)500g 3包 是 64 妮維雅防曬清透保濕 1瓶 是 65 歐蕾滋潤緊緻優惠組 1組 是 66 豬肉條-泰式檸檬 1包 是 67 原味蜜蕃薯 3包 是 68 黑糖(白背黑木耳露) 9罐 是 69 四季百花蜜(1100g) 3罐 是 70 嘎嘎叫帝王蟹造型餅 1包 是 71 妮維雅防曬乳(全英文包裝) 2瓶 是
附表二:本署113年度偵字第10370號所載被告戚語霏竊得商品一覽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光泉保久乳-麥芽牛乳200ml*6入 1個 2 義美煎餅-海苔/96g 1個 3 GODIVA經典大師巧克力/30g 3個 4 GODIVA經典大師巧克力/32g 1個 5 Wasuka特級巧克力威化餅/252g(12g*21支) 1個 6 義美花生狀元煎餅/96g(6包入) 1個 7 義美杏仁狀元煎餅/96g(6包入) 1個 8 新東陽蜜汁豬肉乾/150g 2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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