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91號
TNDM,113,易,391,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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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傑全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0
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恐嚇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甲○ 之成年女子(真實姓名詳卷,下稱A女)曾為同 事關係,因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至111年9月13日對甲○ 進 行跟蹤騷擾而經檢察官於111年11月25日分案偵查,並於112 年5月18日提起公訴(該案嗣經本院以112年度智訴字第6號 判處罪刑確定)。詎其於該案偵查中,仍未收斂行止,另行 起意,㈠基於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於112年1月14日起至同 年4月4日止,透過其Instagram帳號及無顯示之電話號碼, 以如附表所示方式,反覆、持續為違反A女意願之跟蹤騷擾 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㈡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112年3月7日14時20分許前, 傳送「不要拿不屬於妳自己的東西來說是妳的」、「台北有 鄭捷及小燈泡 可成有魚吸跟小三」、「想清楚再決定」等 隱喻將危害A女或其子女生命、身體安全之恐嚇訊息與A女, 使A女因而心生畏懼。
二、案經A女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 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 分之資訊,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定有明文。因本院 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A女 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之姓名、住居所、車 牌號碼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



二、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
被告丙○○爭執告訴人即證人A女於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 因A女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 之陳述,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或其他法律規 定傳聞例外之情形,依刑事訴訟第159條第1項規定,無證據 能力。至本件所引用其他證據,因檢察官及被告於本案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之作成 或取得之狀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 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於審理時對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跟蹤騷擾部分並無辯 解,僅就犯罪事實一㈡恐嚇部分爭辯並無恐嚇犯意等語。經 查:
㈠、上開犯罪事實一㈠即如附表所示被告透過Instagram帳號及無 顯示之電話號碼,持續對告訴人A女為跟蹤騷擾之行為,業 據告訴人於審理時證稱:附表所是Instagram私訊內容是被告 傳送給我,部分是被告發送的文章,通話內容是我手機上的 未接來電,我截圖並前往警局備案後,警方有查證是被告的 來電號碼等語(本院卷第60至61頁),並有其提供之截圖照 片在卷可參(偵卷一第5至71頁),且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 備程序時亦坦認有張貼或傳送各該訊息內容或撥打電話給告 訴人等情無誤(偵卷一第109至110頁,本院卷第31頁),此 部分事實,自堪認定。而所謂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 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 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 使告訴人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包含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以盯梢、守候、尾 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 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 、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以電 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 干擾、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跟蹤騷 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於附表所示期間,不斷 藉傳送訊息、修改其IG帳號之個人簡介內容,並反覆追蹤告 訴人IG帳號、撥打語音電話、以未顯示號碼撥打電話給告訴 人,使告訴人不堪其擾,而嚴重影響告訴人之日常生活,自 屬跟蹤騷擾行為。
㈡、上開犯罪事實一㈡部分,被告坦認確實有傳送該等訊息內容予 告訴人,且有告訴人提出之截圖照片附卷可參(偵卷一第33



頁)。而按刑法所定恐嚇,凡一切之言語、舉動足以使他人 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310號判例 意旨參照);又按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僅以受惡害之通 知者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為已足,不以發生客觀上之 危害為要件(最高法院27年度決議㈠參照)。且刑法所謂恐 嚇,係指以危害通知他人,使該人主觀上生畏怖心之行為, 且危害通知之方法,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 作或暗示之危害行為,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 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1年 度台上字第86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 以使他人心生畏懼,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因此,是否 為恐嚇言語,本非以行為人主觀上確有加害之意或客觀上已 為加害之行為為必要,而係衡諸通常事理,會否使一般人心 生畏懼以為斷(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 照)。查被告傳送之訊息內容提及「台北有鄭捷跟小燈泡」 ,其雖否認有隱喻殺人之意,然告訴人於審理時已明確證述 接收該等訊息時感到害怕,擔憂被告會傷害其、其家人及小 孩等語在卷(本院卷第61頁),且台北「鄭捷」事件牽涉無 差別殺人、「小燈泡」事件則牽涉隨機殺害女童,均係震驚 全台之殺人新聞事件,被告無端傳送關於「鄭捷」、「小燈 泡」之文字訊息,確實足以使收受訊息之告訴人聯想及於該 等重大殺人新聞事件,而令人感受到生命安全將遭危害。再 者,被告係傳送「不要拿不屬於妳自己的東西來說是妳的」 之寓有警告意味之文字訊息後,立即又傳送「台北有鄭捷跟 小燈泡」之訊息,且要求告訴人「想清楚再決定」,循此訊 息脈絡,被告顯有意藉由「鄭捷」、「小燈泡」之殺人新聞 事件使告訴人心生畏怖,企圖影響告訴人之意思決定自由, 而非僅單純與告訴人分享新聞時事,被告辯稱無恐嚇犯意云 云,並非可採,其恐嚇犯行亦可認定。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第1項跟蹤騷擾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期間內所為上開行為,均係為求獲得A女 之關注而持續騷擾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怖,應認被告於 該期間內之行為為接續之一行為。
㈢、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事關係,其 不思以理性態度與告訴人來往,僅為滿足自身私慾,無視A 女感受,反覆以IG發文、傳訊或來電之方式騷擾告訴人,更



以傳送恐嚇訊息之方式使告訴人心生畏怖,擔心自己及小孩 之安全,被告犯後僅坦認有騷擾告訴人及傳送相關文字訊息 與告訴人之事實,否認有何恐嚇犯意,且其先前即因跟蹤騷 擾及恐嚇告訴人而遭檢察官偵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查,卻仍不知收斂行止,持續再犯,顯無悔意 ,兼衡被告跟蹤騷擾之頻率、手段強度及造成A女身心影響 之程度,及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 ,無業,曾於可成公司上班,月薪新臺幣2萬5000元之家庭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另考量被告各罪犯罪之目 的、手段、情節,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 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爰依 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意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附錄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日期/時間 被告使用之Instagram帳號/電話號碼 方式 證據出處 1 112年1月14日18時38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理我一下好不好」之訊息 偵卷一第7、17、21、35、39頁 2 112年1月21日23時35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理我一下好不好」之訊息 偵卷一第7頁 3 112年1月29日22時04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個人簡介內容記載「忘掉誰都行 唯獨AA不能忘 愛就不要猜疑 散也不要詆毀 所有一切 只不過在為自己的選擇而買單」,並請求追蹤告訴人 偵卷一第5頁 4 112年2月2日 3時06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撥打語音通話 偵卷一第7、11、17、21、27、35、39頁 5 112年2月6日 1時57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妳還在生氣嗎?」之訊息 偵卷一第11頁 6 112年2月10日 7時08分 Instagram帳號52yunshanyunshan25(暱稱52shanshan25yun幹55幹yun) 個人簡介內容記載「娟珊先上體育課在要我的心意我求娟珊借過」,並請求追蹤告訴人,且大頭貼張貼告訴人之照片 偵卷一第9頁 7 112年2月11日 0時46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沒在生氣能幫我一件事嗎」之訊息 偵卷一第11頁 8 112年2月15日 2時33分 Instagram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還在生氣嗎?」之訊息 偵卷一第15頁 9 112年2月20日 0時48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不要生氣」之訊息 偵卷一第19至21頁 10 112年2月23日 時間不詳 Instagram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2則新訊息(內容不詳) 偵卷一第23頁 11 112年2月28日 15時57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個人簡介內容記載「姵綾姊下一個可以是妳嗎😘😘33想開始追9863 甲○ 感恩庇佑🙏 AA又開始想妳這個小臭寶了 抱又抱不到 親又親不了 隔著屏幕 都快想死AA了 AA妳想我了嗎?」,並請求追蹤告訴人 偵卷一第25頁 12 112年3月2日 時間不詳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49頁 13 112年3月2日 23時41分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49至51頁 14 112年3月8日 時間不詳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51頁 15 112年3月10日 時間不詳 Instagram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5則新訊息(內容不詳) 偵卷一第37頁 16 112年3月17日 時間不詳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51頁 17 112年3月19日 12時40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個人簡介內容記載「娟姍把我所支付在妳身上一百五十五萬的金額還我 任何條件都可以你說的算」,並請求追蹤告訴人 偵卷一第41頁 18 112年3月21日 8時50分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65頁 19 112年3月21日 時間不詳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65頁 20 112年3月29日 時間不詳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65頁 21 112年3月31日 時間不詳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 撥打語音通話 偵卷一第65頁 22 112年3月31日 18時44分 Instagram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之訊息及1段連續短片 偵卷一第63、67至69頁 23 112年4月1日 10時44分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65頁 24 112年4月1日 10時51分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65頁 25 112年2月3日 9時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13、49頁 26 112年2月4日 時間不詳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13、49頁 27 112年2月22日 時間不詳 未顯示號碼 撥打電話至告訴人手機 偵卷一第49頁 28 日期不詳 13時04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還在生氣嗎?」之訊息 偵卷一第17頁 29 日期不詳 14時20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之訊息 偵卷一第21頁 30 日期不詳 19時55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孩子生氣嗎?」之訊息 偵卷一第27頁 31 日期不詳 21時36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曾愛妮🤞」之訊息 偵卷一第27頁 32 112年3月7日 14時至14時10分 Instagram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3則新訊息(內容不詳) 偵卷一第29頁 33 日期不詳 14時19分、12時50分 Instagram帳號shan_52.33(暱稱chuan) 大頭照張貼告訴人兒子照片,個人簡介內容記載「AA愛妳😘」 偵卷一第31、47頁 34 日期不詳 1時18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妳要生氣到什麼時候」之訊息 偵卷一第35頁 35 日期不詳 16時46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之訊息 偵卷一第39頁 36 日期不詳 1時30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原諒我好嗎?」之訊息 偵卷一第39頁 37 日期不詳 12時7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之訊息 偵卷一第43頁 38 日期不詳 2時35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婚紗照片及「🥰🥰🥰」之訊息 偵卷一第43至45頁 39 日期不詳 23時53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理我一下好不好」之訊息 偵卷一第43頁 40 日期不詳 12時1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告訴人兒子名字、「弟弟」之訊息 偵卷一第53頁 41 日期不詳 21時32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理我一下好嗎?」之訊息 偵卷一第53頁 42 日期不詳 12時9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撥打語音通話 偵卷一第53頁 43 日期不詳 20時36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你還在生氣嗎?」之訊息 偵卷一第53頁 44 112年3月20日 22時22分 不詳 大頭貼張貼在公司門口外之照片 偵卷一第55頁 45 日期不詳 14時53分 Instagram帳號shan_52.33(暱稱chuan) 大頭貼張貼告訴人兒子之照片,簡介內容記載「雯雯漂亮餒」 偵卷一第57頁 46 日期不詳 0時12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妳要生氣到什麼時候?」之訊息 偵卷一第59頁 47 日期不詳 15時54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撥打語音通話 偵卷一第59頁 48 日期不詳 21時29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還在生氣嗎?」之訊息 偵卷一第61頁 49 日期不詳 0時40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告訴人兒子名字、「弟弟」之訊息 偵卷一第61頁 50 日期不詳 17時43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撥打語音通話 偵卷一第61頁 51 日期不詳 1時03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撥打語音通話 偵卷一第67頁 52 日期不詳 21時06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AA」之訊息 偵卷一第69頁 53 日期不詳 10時46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黃兔兔 00 00 0 00 0」、「🤪🤪」之訊息 偵卷一第69頁 54 日期不詳 23時15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幹嘛截圖」之訊息 偵卷一第71頁 55 112年4月4日 13時18分 Instagram帳號108.3.16_1745(暱稱yang_chieh_chuan) 傳送告訴人照片、「🤩🤩🤩」之訊息 偵卷一第7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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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