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71號
TNDM,113,易,371,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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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竣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46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竣明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謝竣明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 國112年12月8日14時39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至臺南市○○區○○路000號黃平太所經營之通興農 園藝資材行後面之農地,對黃平太佯稱:我是「謨仔」的兒 子,因我父親需要錢買藥,想向你借新臺幣(下同)3000元 ,1小時後馬上歸還云云,因黃平太確實認識一名為「黃明 謨」、綽號「謨仔」之朋友,謝竣明當時又頭戴安全帽、口 戴口罩,無法辨明其五官,致黃平太陷於錯誤,誤認謝竣明 真為其友人黃明謨之子,遂當場交付3000元現金予謝竣明謝竣明得手後,旋即騎乘上開機車逃逸。嗣黃平太遲遲等不 到謝竣明返回歸還該筆款項,經向黃明謨求證,始知受騙。二、案經黃平太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謝竣明矢口否認有何詐欺犯行,辯稱:沒有跟告訴 人黃平太借錢之事,當天經過該處停留只是在看該園藝行有 沒有伊正在找的馬前草及芙蓉草,並無與告訴人交談等語。 經查:
 ㈠被告固然否認向告訴人借錢乙事,惟證人即告訴人黃平太於 警詢時陳稱:「(問:你是於何地交付新臺幣3000給犯嫌 的?你當日人在何處?)我當時是在農藥行後面的農地在 作農務,是謝竣明直接騎車進來,停下車來跟我聊天的。( 問:犯嫌是否有進入你們家內或你們所屬之私人地域?) 有的,佳里成功路398號旁邊的路是我們的私人上地,是



我們自行開通的。(問:佳里成功路398號是從事何行業 ?是否為開放式空間?)是為通興農園藝資材行,是開放 式的店面。(問:112年12月8日14時39分犯嫌與你對談,向 你騙取新臺幣3000時是否有戴口罩?)有的,他有戴安全 帽,都沒有取下來。(問:警方現檢視監視器畫面,犯嫌 是騎乘普重機號257-JRP進入佳里成功路398號旁的巷子 ,該路段是否為你們所有的私人地,是通往何處?)是我 們的私人地,是無尾巷,是通往我們店面後面的農地的。( 問:犯嫌辯稱是前往上述地點採集馬前草及芙蓉草,該處是 否有種植該植物?)並沒有上述植物。(問:警方現提 供 犯嫌謝竣明當日之穿著照片,是否為犯案當日之穿著?) 是的,沒錯。(問:犯嫌謝竣明聲稱係為『黃明謨』兒子 , 還是聲稱其他他人綽號的方式,你當下是否有確認過?)我 沒有確認過,但他是向我說是『謨仔』的兒子,並不是 直接 說是『黃明謨』兒子。(問:你是否認識『黃明謨』 ?)我認 識。(問:案發時是否有他人在場?)就我兒子黃文貫在前 方的店面忙。(問:警方現提示男子謝竣明(58.04.14、Z0 00000000)相片,是否為8日對你騙取新臺幣3000 之男子? )是的。(問:你與謝竣明是否認識有無仇恨及 糾紛?) 我不認識,沒有仇恨及糾紛。(問:是否有惡意 誣陷謝竣 明?)沒有,確實是謝竣明向我,騙取新臺幣300 0元的。 」等語(警卷第13至17頁)。證人黃文貫於警詢時陳稱:「 現為通興農園藝資材行負責人。(問:警方偵辦你父親黃平 太遭詐欺案,112年12月8日14時39分時許,你人 在何處? )我當時在店後門口,看見我父親與謝竣明在對話。(問: 案發時你是否有在場?你有無看見及聽見犯嫌謝竣明騙取你 父親黃平太的過程?)我有在場,我有看見謝竣明騎乘 白 色機車從我們的店旁邊的路進來,他直接停車與 我父親講 話,但是因為我離的比較遠,所以我只看見他們 二人有接 觸講話,但講的內容我就不知道了。(問:犯嫌 是否有進 入你們家內或你們所屬之私人地域?)是的,旁 邊的路及 後面的農地都是我們的私人地域。(問:佳里區成 功路398 號是從事何行業?是否為開放式空間?)為通興農 園藝資 材行,是開放式的店面。(問:112年12月8日14時39分犯嫌 謝竣明犯案時是否有戴口罩?)有戴口罩及安全帽。(問: 警方現檢視監視器畫面,犯嫌是騎乘普重機號257-J RP進入 佳里成功路398號旁的巷子,該路段是否為你們所 有的私 人地,是通往何處?)是的,該路是無尾巷,只通 到我們 店後的農地。(問:犯嫌辯稱是前往上述地點採集 馬前草 及芙蓉草,該處是否有種植該植物?)並沒有上述植物。(



問:警方現提供犯嫌謝竣明當日之穿著照片,是 否為犯案 當日之穿著?)是的。(問:犯嫌謝竣明聲稱係 為『黃明謨 』兒子,你們是否認識『黃明謨』?)我們確 實是認識『黃明 謨』,也都叫他為『謨仔』。(問:案發時 是否有他人在場? )就我及我父親。(問:警方現提示男子謝竣明(58.04.14 、Z000000000)相片,是否為對你父親黃 平太,騙取新臺幣 3000之男子?)是的。(問:你與謝竣明是否認識有無仇恨 及糾紛?)不認識,沒有仇恨及糾紛。(問:是否有惡意誣 陷謝竣明?)沒有。」等語(警卷第21至25頁)。被告與告 訴人均稱本案之前互不認識,亦無仇恨糾紛,若被告確未曾 向告訴人表示為「謨仔」兒子並借錢,何以告訴人會肯定的 指認係被告以其為「謨仔」兒子為由詐騙其金錢。同時被告 於本院審理時亦坦承112年12月8日騎乘257-JRP號機車前往 案發地之人即為其本人,有本院審判筆錄、現場監視器翻拍 照片在卷可按(本院卷第54頁、警卷第27至28頁)等語。據 上可知,告訴人黃平太之指訴顯屬有據,且與證人黃文貫所 述相符,應堪採信。
 ㈡綜上,告訴人指訴與證人黃文貫所證相符,此外,並有監視 器畫面翻拍照片4張、現場照片4張、被告於案發當日穿著照 片6張(警卷第27至37頁)、257-JRP號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警卷第47頁)可證。足見與被告不相識之告訴人之指訴 應屬真實。被告所辯無非事後畏罪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當壯年具謀生能力, 不知以正當途徑賺取財物,而為詐欺犯行,侵害他人財產權 ,惡性非輕,犯後否認犯行,亦未與告訴人和解,迄未賠償 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並參酌被告前已有多次相同犯 行仍不知悔改,又斟酌其詐騙所得、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情節,及其自陳高中肄業,有一成年兒子,目前受僱照顧 魚塭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沒收
  被告向告訴人詐得3000元,為其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且未 返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提起公訴,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廖庭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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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