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3年度,164號
TNDM,113,單聲沒,164,2024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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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博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署押
(113年度聲沒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歸仁基地夜間巡查登記簿(04-06)」上偽造之鍾凱名吳欣怡汪瑋鳴、鍾明俊徐睿彣、盛承毅、陳昱嘉王宥毓、蔡佾潔、徐隊至、陳政侑、洪哲福、林宜軒謝有慎、林依壽、陳冠蓉江俊翰之簽名各壹枚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俞博元犯偽造文書之案件,經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軍偵字第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而「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歸仁基地夜間巡 查登記簿(04-06)」上偽造之鍾凱名吳欣怡汪瑋鳴、 鍾明俊徐睿彣、盛承毅、陳昱嘉王宥毓、蔡佾潔、徐隊 至、陳政侑、洪哲福、林宜軒謝有慎、林依壽、陳冠蓉江俊翰之簽名各1枚,為專科沒收之物,為此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第219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之印章、 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偽造文書之犯行,業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 ,於民國111年3月23日以111年度軍偵字第6號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於113年4月7日緩起訴期滿),有該處分書1份可稽, 而「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歸仁基地夜間巡查 登記簿(04-06)」上所見鍾凱名吳欣怡汪瑋鳴、鍾明 俊、徐睿彣、盛承毅、陳昱嘉王宥毓、蔡佾潔、徐隊至、 陳政侑、洪哲福、林宜軒謝有慎、林依壽、陳冠蓉江俊 翰之簽名各1枚,均為被告所偽造,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 第219條規定沒收,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 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瓊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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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