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43號
TNDM,113,單禁沒,143,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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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秀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為零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秀婷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在案,該案所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 後淨重0.15公克),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 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 級毒品,為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 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再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 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 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許秀婷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業經臺 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 訴處分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處 分書在卷可佐;上開案件扣案之白粉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檢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高雄 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 上開扣案物為第一級毒品無訛,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 燬之。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係供包裝上開毒品之用, 縱於檢測時將上開毒品取出,勢仍有微量毒品沾附其上無法 析離,且亦無析離之實益,是仍應與上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之。準此,聲請人之聲請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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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