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22號
TNDM,113,單禁沒,122,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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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傑熏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貳包(含包裝袋貳只,檢驗後淨重為零點陸參參公克、零點陸零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傑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34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期滿未經撤銷。而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2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0.806公克、 0.821公克),均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2月 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069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在 卷可參,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裁定 沒收並銷燬之。
二、按大麻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 毒品,為違禁物;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再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 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 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傑熏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934號為緩起訴 處分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處分 書在卷可佐;上開案件扣案之植物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 醫院檢驗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 該院檢驗鑑定書1紙在卷(參見110年度毒偵字第2934號卷第 23頁)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第二級毒品大麻而屬違禁 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 袋2只,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整體視為毒 品之一部,併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準此,聲請人之聲請與 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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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