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17號
TNDM,113,單禁沒,117,2024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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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BANG陳文朋




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
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19號;113年度聲沒字第298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檢驗後淨重0.七一二、0.七四二、0.七九八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檢察官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二、經查,本件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違禁物,應予沒收銷 燬。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庭君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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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