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3年度,111號
TNDM,113,單禁沒,111,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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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柏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26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壹包(含包裝袋1個、驗餘淨重0.280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柏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 度毒偵字第2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3年4月12日 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檢驗前淨重0.284公克),屬違禁物,有臺灣尖端先進生 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 報告1紙在卷可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 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屬違禁物。復違禁物不問 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 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 以111年度毒偵字第22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 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於111年4月13日駁回再議 處分而確定,113年4月12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 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 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經本院核 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本件經扣得白色透明結晶1包(111年度 安保字第320號,檢驗前淨重0.284公克,檢驗後淨重0.280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臺灣尖 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1紙在卷可稽(見111年度毒偵字第220號卷第1 1、12頁),屬違禁物無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另用以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之包 裝袋,難以與內裝之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該包裝 袋均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之。又至送驗耗損部 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是 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且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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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