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13年度,981號
TNDM,113,交簡,981,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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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RING HERMINIO LAGURA(何密紐,菲律賓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34149號),本院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BARING HERMINIO LAGURA(何密紐)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BARING HERMINIO LAGURA(何密紐)持有合格普通重型機車駕 照,於民國112年2月14日17時48分許,騎乘車號000-0000號 重型機車,在○○市○○區○○○街00號牌樓前由北往南方向起駛 欲左轉,其本應注意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 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 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 起駛左轉,適有蘇金鑾騎乘車號000-000號重型機車,沿蔦 松一街由東往西方向駛至,雙方見狀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 致蘇金鑾受有胸壁挫傷、雙側肩部挫傷、右膝挫傷等傷害。二、證據
  被告BARING HERMINIO LAGURA於警詢時之供述、證人即告訴 人蘇金鑾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診斷證 明書、證號查詢車籍資料、被告之重型機車駕照影本、臺南 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南鑑0000000案)。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被告於 肇事後未被有偵查權之公務員或機關發覺其犯罪前,留在現 場,向前往處理之警員,當場表示其即為肇事車輛之駕駛者 ,進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 卷可稽,故合於自首之規定,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 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無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查,被告騎車因疏未注意肇致本件事故,造成告訴 人受有傷害,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之肇 事原因(告訴人肇事次因)、告訴人所受傷勢尚屬輕微,暨 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於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梁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柏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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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