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交簡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沛綺
廖穗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3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沛綺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廖穗君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以下簡稱聲請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翁沛綺、廖穗君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 過失傷害罪。再被告2人於肇事後,犯罪未被有偵查權之公 務員或機關發覺前,均向到現場處理本件交通事故之臺南市 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警員自首,坦承犯行進而接受 裁判,此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 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2紙附卷(見警卷第25頁、第41頁 )可稽,其2人行為合乎自首之要件,爰皆依刑法第62條前 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2人互因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過失 肇事,造成對方受有傷害,並考量其2人於本件交通事故之 過失情節與程度(翁沛綺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轉彎車未讓直 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廖穗君駕駛普通重型機車,無號誌 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以及2 人所受傷勢情形,暨兼衡被告2人之品行、智識程度、家庭 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魏呈州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364號
被 告 翁沛綺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廖穗君 女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10樓 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翁沛綺於民國112年3月10日16時25分,騎乘車牌號碼000-00 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東區東平路自東往西方向行駛 ,行經該路段與東平路99巷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交岔路 口,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天氣晴、日間自然光、 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情形下,客觀上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適有廖穗 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東平路自西往 東方向行駛至該路口,亦疏未注意汽車行駛至無號誌之交岔 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又應注意車前狀況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卻貿然前行,二車遂發生碰 撞,致翁沛綺受有右前臂及右膝挫傷及擦傷、背部及雙側肩 膀疑肌肉拉傷等傷害;廖穗君則受有臉部挫傷/擦傷1x1公分 長、左膝挫傷/擦傷1x2公分長、左踝挫傷/擦傷1x2公分長、 左小腿挫傷/擦傷1x5公分長、左手挫傷/擦傷1x2公分長、左 肩及右膝挫傷等傷害。又翁沛綺、廖穗君於肇事後犯罪未發
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陳明其係肇事者而自首並接 受裁判。
二、案經翁沛綺、廖穗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告訴人兼被告翁沛綺之供述。
㈡告訴人兼被告廖穗君之供述。
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
㈣現場暨車損照片。
㈤診斷證明書。
㈥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翁沛綺、廖穗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 傷害罪嫌。
㈡被告2人於肇事後犯罪未發覺前,主動向至現場處理之警員, 陳明其係肇事者並接受偵訊,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為 對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 ,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 記 官 蘇 春 燕